《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8号文件)下发三年多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的显著成效,非法采矿行为得到遏制。但在一些地方,多年来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非法采矿行为不时出现反弹,建立适应长效的整治机制和管理制度任务仍十分艰巨,形势不容乐观。笔者以邵阳县为例,对整顿锰矿开发秩序工作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简析,并就进一步整治非法采矿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邵阳县整顿锰矿开采秩序基本情况 今年4月以来,邵阳县县委、县政府根据整规“回头看”工作要求,再次统一部署了锰锑矿非法开采整治工作,县政府坚持“三个一律”的整治原则,认真组织协调,组织了专门力量,采取了强力整治措施,督查工作常抓不懈,遏制了锰矿的非法开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高度重视,宣传认识到位。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县政府办牵头,迅速拟定了整治工作方案,并报整规领导小线研究通过。4月21日下午召开了从县直机关抽调的400多人下乡参与的整顿锰矿开采秩序动员大会。县国土局全面动员,全力以赴,参加专项整顿工作。各乡镇场相继召开了相关村干部和矿业主参加的动员会议,传达贯彻县会议精神,出动宣传车,张贴整治《通告》,从而整治宣传深入人心,形成了整顿非法开采锰(锑)矿工作的高压态势。 2、形成合力,整治力度加大。这次整治行动中,县委县政府明确了有关乡镇场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场长为第二责任人。机关所抽调的345人分派到13个乡镇,协助开展工作,各有关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整顿工作小组的副组长。国土局将抽调人员分成十片,每一片由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按县要求迅速下到各乡镇场。这样,形成了强有力的领导力量和工作力量,及时有力地推动了乡镇整治工作的开展。 3、措施过硬,整治效果明显。集中整治阶段,在认真调查,弄清各乡镇非法开采锰矿的基础上,主要突出了三个“过硬“:一是对参加整治人员的管理过硬,从4月22日开始,要求县直机关人员全面到位,县政府办、县督查室跟踪督查到位,到乡镇整顿现场清点人数,登记到册,这样确保了整顿工作力量做到有力有效地配合乡镇开展整顿工作。二是强有力的整顿和依法打击业主相结合的手段过硬。集中整治期间,严格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一方面认真扎实地整治,将锰矿的采矿、洗矿、选矿设备设施一律拆除捣毁,对所有的工棚、水电管道彻底拆除切割,全县共关闭非法开采锰锑矿241家,没收锰矿40余吨,锑矿33吨,捣毁拆除开矿洗矿设备168家。一方面对破坏程度严重、群众反响很大、顶风作案的矿山业主进行依法打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林业公安分局对14家业主进行了办案谈话,对影响大破坏程度大的矿山业主拘留2人。三是战时督阵和平时巡查工作过硬。在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为防止死灰复燃,根据县政府领导的安排,县政府办同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和督查室的同志组成了巡查组,负责对全县15个乡镇的锰矿关闭情况进行巡查,采取白天督,夜晚查的方式,明暗结合,布控设点,确保了矿山业主无可乘之机。7月份以来,先后12个晚上夜查矿区,共没收锰矿、锰土7车,扣押挖土机等设备4台。为严惩非法矿主,通过报请县领导同意,县国土资源局聘请了省煤田院技术人员对破坏程度严重的3个矿山进行损失评估,目前已进入价格认定阶段,就目前来看,年初那种滥挖乱采的猖獗之势已得到遏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整顿不彻底。集中整治阶段,少数矿区整顿不够彻底,洗矿设备未运离矿山,仅砸坏部分部件,或被矿主用土掩埋,瞒天过海。特别是业主自行拆除的采矿设备是极易引起反弹的物资基础,在暴利的诱惑下,大部分业主伺机以待。 2、法律追究难到位。集中整顿工作结束不久,黄亭市、塘渡口、下塘云等几个乡镇出现反弹现象,虽然组织力量将设备、设施拆除捣毁,没收了矿产品,但受执法权限限制,国土资源局强制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生产矿主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追究难到位,因而未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3、监管难度大。第一轮整顿后,少数乡镇个别矿出现反弹,主要原因是个别乡镇领导在思想上有所松懈,监管不到位。5月中旬后,黄亭市镇、塘渡口镇、下塘云乡、诸家亭乡、白仓等乡镇出现的反弹现象,均为被巡查组暗访时发现的,需要认真处理时,其他部门观望的多,尽管疲于四处奔波,有时甚至实行日夜两班倒巡查,监管难度十分大。 4、认识不到位。由于前几次整治都是各乡镇及职能部门联合行动,上下一心,共同努力,效果一时很好。但过后一段时间,一些地方“零打碎敲”,一些业主从挖矿洗矿转为采挖锰土,深夜偷采,立即出卖,尽管巡查组人员日夜巡查,对采挖锰土的势头有所控制,但一些乡镇领导认识不到位,消极对待。这是乱采滥挖死灰复燃的潜在因素。 三、整顿工作建议 1、坚持常抓不懈。坚持由县政府办牵头负责的领导机制,发挥国土、林业、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作用。 2、加大整治力度。相关乡镇要严格按照锰(锑)矿整顿工作“三个一律”的要求,将锰(锑)矿整顿工作有力、有效的开展下去,对设备、设施未拆除、捣毁到位的,组织力量,一律捣毁并拖离矿山出售。对由矿主自行撤除存放在家的洗矿机,乡镇也要责令其处理到位。公安、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特别是公安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继续违法开采的锰矿业主,依法从快从严打击。 3、严控生产、销售环节。在全县发布停止非法生产、运输锰锑矿的通告,由相关部门负责查处和扣押正在违法生产锰矿的挖机、推土机和运输车辆。对相关乡镇在重点矿区的税费征收站实行设杠检查,对发现非法开采的锰矿石,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查扣没收。 4、实行长效监管。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覆行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若因整顿监管不利,再出现非法锰(锑)矿开采的现象,一经查实,要从严追究相关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所有非法开采锰矿矿主由乡镇政府或国土部门发出书面停止开采和处罚通知,书面通知由协调小组统一留存,如发现有业主非法开采,先由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非法矿产品,公安部门对业主刑拘,再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破坏损失,依法追究责任。 |